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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需要手续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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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需要的手续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都为现役军人,一般由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领导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且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则由政治机关部门出具证明,双方可至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或提出离婚诉讼。
2、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如是军人一方要求离婚,则由军人所在部队的领导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且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另一方同意的,政治机关即可出具同意现役军人离婚的证明,双方可至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如对方不同意离婚,部队可请对方就职单位或地方部门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政治机关部门即可出具调解状况证明,由现役军人至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3、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但非军人的一方坚持要离婚的,如果军人一方同意离婚,则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可至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如军人一方不同意,则政治机关不可出具证明,但经过查实军人一方的确有重大过错的情况除外。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军人离婚需要手续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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