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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怎样变更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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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变更诉讼请求和一般民事诉讼变更诉讼请求是一样的。诉讼请求的变更包括两种,一种是诉讼请求的增加或减少,即量的变更。另一种是诉讼请求质的变化,即性质的变更。但不管是量的变更还是性质的变更都需要在法定的期限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42号)第七条“关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反诉时的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举证期限有约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离婚诉讼怎样变更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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