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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执行财产分配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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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执行财产分配规定是什么?

离婚执行财产分配规定是什么?

离婚执行财产分配规定是执行机构在接受移送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

离婚后在执行阶段,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执行被执行人新配偶的个人财产。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及本案具体情况,丈夫所欠的债务应为夫妇共同债务,应以其共同财产予以偿还。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法院可依法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涉案房产强制执行(以执行标的为限)。

二、当前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的主要做法是什么?

一般而言,生效裁判文书往往不对债务的性质作明确的表述,也不表述被执行人配偶应承担义务。依据债的相对性,按照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原则,被执行人配偶不是偿债主体。然而,基于相关法律事实的认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予以执行。执行实务操作中,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做法:一是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不予执行,或终结执行或中止执行程序,由债权人再行诉讼,取得对债务人配偶的执行依据后,再予以执行。二是在执行程序中,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执行部门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提供证明该债务为共同债务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听证程序,确认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三是法院推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直接确认被执行人配偶为责任义务主体,同时对相关财产直接作出查封、冻结和扣押强制措施,在被执行人配偶提出异议时,再行听证审查,且由被执行人配偶就该债务不是共同债务进行举证。第三种做法有其现实合理性。

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的执行与生效判决既判力的冲突

如果确认债务性质为夫妻共同债务,被执行人配偶应为连带债务人,但要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首先要解决执行名义的问题,即:生效的法律文书只明确债务人为夫妻一方,另一方承担债务缺乏生效法律文书依据。有观点认为,即便有证据证明系共同债务,从坚持判决既判力的角度,应认定判决书确认的债务人为个人债务,不应当把夫妻另一方作为连带债务人,否则将引起既判力的无限扩张。基于诉讼稳定性、当事人诉讼能力以及纠纷的彻底解决等因素考量,在特定情形下,将判决的拘束力适用于当事人之外与当事人或纠纷本身有某种联系的人,有其正当合理性。前述第一种做法,中止执行程序,待审判部门的诉讼完毕后再行执行的做法,尽管能达到权利义务明确的程度,但效率较低,浪费司法资源,不易得到执行申请人的理解,不利于依法高效执行兑现,有违执行工作规律和价值追求。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性质不明的处理

离婚案件不仅仅是涉及到夫妻关系的解除,还会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比如说在具体的民事判决书当中已经明确的规定的其中一方应当履行的义务,但是仍然不履行的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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