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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是文职人员,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不是文职人员,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4、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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