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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书写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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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在内容上的规范:
(1)、明确表示双方自愿离婚;
(2)、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达成;
(3)、有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的一致处理意见。
2、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形式要求:
(1)、使用A4纸张、蓝黑墨水笔或者黑色签字笔书写或打印;
(2)、提交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3)、协议内容应当清晰可辨,不得涂改。
3、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合法有效的规定:
(1)、协议约定内容不得违法国家法律法规;
(2)、协议约定内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
(3)、协议约定内容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权利。
4、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存档要求:
双方当事人要准备三分离婚协议书,一份交给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当地民政局存档一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书写要求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