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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如何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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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如何写

随着近些年的离婚案件增对,关于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也相应增多。一般来说,在离婚案件中,一般由被告法院进行管辖,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或者失联等情况时有发生,这个时候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不利于案件的审理,当事人一方需要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那么离婚案件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如何写,本站小编将在下面的内容里为您详细介绍。

一、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如何写

离婚案件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三,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XX省XX县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XX村X区X号楼。

李四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编号为(2005)X民一初字第1019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李四于1998年5月开始共同生活,于1999年举家搬迁到北京市工作、生活,至今申请人和李四离开XX省XX县已6年有余。申请人与李四从2002年10月入住自购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村X区X号楼,至今亦已近三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北京市海淀区是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李四作为原告起诉与申请人离婚,应向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是北京市海淀区,并非XX省XX县。因此,贵院受理李四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李四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没有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XX省XX县人民法院

二、离婚管辖权如何确定

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离婚案件管辖权异议申请书里最重要的就是事实与理由,当事人务必要咨询当地的专业律师对照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核实当事人的情况是否符合法定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理由,否则既会拖延判决结果,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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