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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受理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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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受理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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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离婚手续的,此时工作人员除了会审查提供的材料外,同时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协议离婚的受理条件。那究竟法律中规定的协议离婚的受理条件有哪些呢?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我国协议离婚的受理条件

(一)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三)、协议离婚的条件;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5、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即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登记机关不受理离婚的情形

1、夫妻双方未亲自到场的;

2、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3、相应证件、材料不齐全;

4、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5、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协议离婚要注意:

1、离婚前,请慎重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

2、从法律角度,夫妻共同财产是各半分割,不因一方存在过错而少分或不分。

3、离婚协议以登记离婚为生效要件,如果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已经签字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4、为避免登记离婚后解决遣留问题的麻烦,建议离婚协议书由律师代为起草与审查。

现实生活中,选择协议方式离婚的夫妻是比较多的,但不是每对夫妻最终都能离婚成功。若审查不符合协议离婚的受理条件,那么即使提出了离婚申请,最终也是不能解除婚姻关系的。不过此时,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来达到离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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