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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手续在外地可以办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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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离婚手续在外地可以办理吗?

办理离婚手续在外地可以办理吗?

在外地办理离婚只能是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离婚。离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议离婚的手续应在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但是有的夫妻常年在外地生活工作,双方感情不和想要在在外地办理离婚时,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离婚。

若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配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在外地通过诉讼调解离婚;若双方就上述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一方可以在被告方居住满一年或一年以上的经常所在地直接起诉离婚。

二、离婚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综合上面所说的,离婚是可以在本地办理,也可以在外地办理,但外地办理只能走诉讼的程序,因此,双方在协商的时候就要处理好。但不管是哪一种方式都可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走诉讼程序一定要有合法的证据来证明双方的感情已破裂,这样才能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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