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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收养的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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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收养的法定理由

抚养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去承担的责任。但生活中不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过收养的方式才能为人父母的现象,还存在着有些子女不愿赡养自己年迈双亲的事实。前者应该按照法定程序收养子女,而后者则应按照赡养法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若是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有严重的情节或者造成了严重后果的,那么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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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理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 一方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主体不合格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例如:



    (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其例外情况是: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b)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c)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当事人都要履行规定的义务,合同的义务也是包括了主合同义务、附随义务等,在主合同宣布无效后当事人双方的合同关系也是立即解除的,同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如果对合同方面出现了纠纷也是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的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