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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的要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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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收养的要件包括哪些?

涉外收养的要件包括哪些?

涉外收养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一)涉外收养的实质要件

涉外收养的实质要件,是指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收养中国儿童时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养中国儿童,应当适用中国法律,具备中国《收养法》规定的成立收养关系的一般实质要件,此与国内收养无异。

1.被收养人:

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于被收养人的条件限制主要体现在被收养人年龄上。我国原则上不允许收养成年人和14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被收养人年龄条件的放宽也是在极少数情况下、条件十分严苛的。而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没有对被收养人的年龄做过多限制。我国应放宽此种限制,把成年人与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也纳入被收养人的范围中。

把成年人纳入被收养人范围,一方面,是由于一部分成年人虽然年龄已达成熟,但身体素质或心智较常人还有所欠缺,又无依无靠,完全靠政府福利照顾又不现实,也无法满足其享受家庭温暖的目的;另一方面,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越来越多的老人需要通过收养来得到物质上的满足和精神上的慰藉。

对于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我国没有把他们纳入被收养人范围。这样的规定固然有其道理,但是孩子愿不愿意进入一个新家庭,应从孩子本身的同意权和收养程序完善方面入手,而不应从法律层面剥夺他们拥有一个家的机会。

2.收养人

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需无子女并只能收养一名儿童。我国可放宽收养人收养子女的数目,从程序上对收养多名子女的收养人进行更严格的审查,给孩子们一个有家的机会,也给有能力的家庭多承担一份社会责任的可能。

我国关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条件十分宽松,可完全不受《收养法》第6条的限制。关于这一放宽之妥当性有待斟酌。其他国家和地区对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问题,虽说条件都予以放宽,但均仍有一定底线。我国《收养法》对继父母条件完全放开,势必影响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应该加以规范。

我国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双方共同收养。而法国、瑞士都规定了配偶一方可以单独收养其配偶的子女。我国应予以借鉴,因为现行规定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生子女变为养子女的尴尬。

我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3.送养人及其同意权

我国《收养法》未对父母同意权的时间予以限制。为了避免儿童的生母仓促作出同意收养的决定,应给儿童的生母充分考虑的机会,所以,我国《收养法》也应考虑对父母同意权时间的设定。

(二)涉外收养的形式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1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4条至第21条规定了涉外收养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即涉外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

二、涉外收养的条件是:

(一)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子女的能力;

(3)年满三十周岁;

(4)有配偶者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孩,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如果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则不受(1)、(3)、(5)条的限制。

(二)被收养人的条件

《收养法》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送养人的条件

《收养法》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涉外收养的被收养人最好在十四周岁以下,这样收养人才有义务进行教育,促进其健康发展。收养人一般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自身年龄需要满三十周岁。在允许收养之前,送养人和相关机构最看重的还是收养的抚养能力和教育能力,被收养人需要更好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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