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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事实收养关系有哪些条件? 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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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于收养的条件和程序都是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走收养关系才成立。否则的话就有可能成立事实收养关系。到底现实中该如何认定事实收养关系?下面本站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是怎样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是怎样的,认定事实收养关系有哪些条件?

一、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是怎样的

事实收养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

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二、收养各方的条件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3、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中国《民法典》所认可的送养人,包括下列公民和社会组织;

(1)孤儿的监护人。当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

(2)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所兴办的慈善机构。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亲属又无力抚养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容抚养。当收养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自愿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时,社会福利机构即可成为送养人。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免除的,但如果父母确实有特殊困难(如重疾、高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等情况)无力承担抚养义务,法律允许生父母将自己的子女送养他人。依《民法典》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时,无论双方是否离婚,都必须共同送养;除因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时,才允许单方送养;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可单方送养。

认定事实收养关系的,可以从上述四方面的条件入手,同时符合的就可以认定为事实收养关系。而收养人要进行收养的行为之前,一定要看自己是否符合收养的条件,是否能够给被收养人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当然在现实生活中也有更加复杂的情况,这时你可以就您的问题咨询我们本站网站的在线律师,我们将切实维护您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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