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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成为被收养人的有下列几类:1、不满十四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2、不满十四周岁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不满十四周岁的的子女。收养无效的情形如下:1、收养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2、年满不满三十周岁的;3、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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