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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收养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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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只要公民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就可以收养,但是有些特殊的收养还需要满足一些其他的条件,关于这类特殊的收养问题,特殊收养需要满足的条件是怎么样的?现在本站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具体的介绍关于特殊收养的条件问题。

特殊的收养条件有哪些?

依照收养法规定,特殊收养的条件如下:

1、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

无配偶者——指因未婚、离婚或丧偶而处于非婚姻状态的人。

在无配偶的人群中,不少人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无意结婚或再婚,但他们却希望能收养子女,以释解孤独,并老有所养。为维护这些人的切身利益,收养法允许无配偶者收养子女。但对于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收养法》第9条则作了限定性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这是出于对幼女人身权益特殊保护的需要作出的特殊规定。

既然是对女孩的特殊保护,那么,如果收养的不是女孩,或者虽是女孩但对女孩的身心健康基本上不存在伤害危险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差距就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了。比如:无配偶的男性收养男性、无配偶的女性收养男性或女性,收养法就没有作出限定性的规定。所以,他们只要具备收养的一般性条件,就可以进行收养。

2、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收养法》第7条对这两类特殊主体作出了放宽性规定,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包括收养人的侄子女、甥子女、堂表侄子女、堂表甥子女等),由于收养人同他们存在较近的亲属关系,所以,可不受收养条件中四项条款的限制。

这四项条款是:

(1)被收养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被收养人——应当不满14周岁。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须有40周岁以上年龄差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进一步放宽,除上述四项外,还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条款的限制。

3、继父(继母)收养继子女

《收养法》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6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根据这一规定,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可不像一般收养中那样受下列条款的限制:

(1)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2)被收养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送养人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收养人是——①年满30周岁

②无子女

③有抚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④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⑤只能收养1名子女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婚姻法》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不是法定义务,它是以自愿为前提的。一旦形成这种抚育关系,孩子就会与生父母和继父(母)形成双重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当生母(父)先于继父(母)死亡时,或继父(母)与继子女在日常生活相处时,往往会因双重权利、义务界限的不明确而发生继父(母)对继子女推诿责任的纠纷。因此,收养法允许继父(母)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并在条件上作出了上述放宽性规定。

4、对孤儿、弃儿或残疾儿童的收养

这里的弃儿是指,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收养法》8㈡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收养孤儿、弃儿或残疾儿童的行为,具有援助弱者的人道主义性质,所以,国家鼓励这种收养。因此,只要收养人确实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无论其是否有子女,都可以进行收养。

但是,有配偶者应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仍须有40周岁以上的年龄差。

符合以上特殊收养条件的收养人可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收养协议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前往当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以上就是我们的法律中对于特殊收养的条件的相关规定,希望对您的疑问有所帮助,更多关于收养方面的问题,如收养的程序是怎么样的?如何办理收养公证?请具体联系我们本站,我们会帮助您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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