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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产的顺序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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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产的顺序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一、继承遗产的顺序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继承遗产的时间是从什么时间开始?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者)死亡时开始。当然死亡包括三种情况:

1、自然死亡、按法院的有关文书确立的宣告死亡、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时按法律解释推定的死亡。

2、被继承人死亡后他所拥有的财产,就是他的遗产,他的继承人从他死亡开始进行财产继承。

3、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计算继承权最长诉讼时效的一个起点。按我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这个二十年,是一个长的诉讼时效。

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

《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综合上面所说的,继承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之下都会按法定的条款来进行处理,作为法定继承也是存在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人的存在,同一顺位都都会按平均分配的原则来进行分割,对此继承权的获得也会从被继承者死亡之后才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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