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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必须具备哪些有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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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继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二、 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继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 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

《继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界定了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公民个人财产,凡是违反这一条规定的遗嘱无效。

四、 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继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九条规定“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这部分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或者有生活来源,但不足以维护基本生活,剥夺其继承权,无异于造成其生存危机,因此剥夺这种人继承权的遗嘱无效。

五、 遗嘱中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继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遗嘱必须具备哪些有效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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