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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几种形式,各种遗嘱的法定要件形式各异,分别呈现出不同的要求,而其目的即在于确保遗嘱能够反映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形式要件存在部分瑕疵或欠缺的情形下,应认定为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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