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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立遗嘱人的基本信息。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3、订立遗嘱的原因。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8、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9、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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