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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探视权可以接走孩子短期居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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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双方离婚时,如果生育有子女的,离婚时就会确定一个子女的直接抚养人,而美元抚养权的一方则拥有探视权,定期探望子女。但是有时探视的一方在探视的时候可能因为舍不得孩子想要接走孩子短期内共同生活。是否可以这样还得考虑直接抚养人的利益。

       虽然法律上并没有规定禁止非直接抚养费不能接走孩子短期共同生活的规定,但当事人能否这样行使探视权还有待商榷。

行使探视权可以接走孩子短期居住吗?

       行使探视权时,一般有两种探望方式:

       1、第一种是逗留式探望,指探望人在协商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时间内将孩子接走,并应按约定的送回时间送回孩子的方式。想要把孩子接走短期共同生活的,就属于逗留式探望的方式。

       2、第二种是看望式探望,指在约定的时间内探望子女,但不能将子女带走的方式。

       通过这两者的比较可以看出,看望式探望具有探望时间较短,方式灵活的特点,但对于探望人和子女的感情培养交流有一定的局限性。

       逗留式探望的探望时间较长,有利于培养探望人和子女的感情培养和交流。基于这一点有利影响,现实中大多数探望人都希望能够行使逗留式探望,和孩子能在一定时期内共同生活。

       采用逗留式探望孩子,也应考察探望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1、探望人应具有较好的居住生活环境和条件。

       2、探望人和其近亲属不得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情形和不良生活习性。

       3、只能在子女的时间较充裕的条件下才能采用此种方式,比如寒假暑假或其他假期。

       不论通过哪种方式行使子女探视权,都应建立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最重要的是充分考虑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因素来确定探视的方式和时间。

       在现实的个案中,如果法院无法就探视权纠纷进行调解,那法院将综合考虑探视的一方与现共同居住人的实际情况,如现任配偶对待其子女的态度,以及子女的年龄、身体状况或心理需求等来确定探望的方式、时间、地点。 总而言是,一切都应建立在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以及子女抚养方有利于对子女的教育管理的基础上。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有拒绝探视孩子或违反规定带走孩子的情况,可选择走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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