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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夫妻离婚女方必须抚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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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夫妻离婚女方必须抚养费吗

一、《民法典》中夫妻离婚女方必须抚养费吗

《民法典》中夫妻离婚女方不是必须要给抚养费。必须给抚养费的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二、协议离婚的流程详细步骤是什么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因此,协议离婚的基本步骤包括以下几大步骤:申请、审查和登记。

1、申请:是当事人将其离婚的意思表示呈送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具体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则因城市和农村的划分有所区别,一般说来,婚姻登记管理在城市必须集中到城区民政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农村也要集中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

2、审查: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离婚申请后,查明当事人所携带的证明和证件是否齐全以及当事人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条件等内容。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主要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部分内容。形式审查主要是查明双方当事人携带的证明和证件是否齐全,如有遗漏或错误,婚姻登记机关可限期要求当事人予以补正或改正。事实审查则主要是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条件,如当事人是否自愿,是否就子女抚养、夫妻一方困难时的经济帮助、财产和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协议等。当事人对登记机关需要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不得欺骗或有所隐瞒。

3、登记:即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符合条件的离婚申请予以确认,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登记。

三、离婚与无效婚及可撤销婚的区别

1、第一,两者的性质和原因不同。婚姻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关系的处理和制裁,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原因在结婚之前或之时就存在;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离婚原因一般发生在结婚之后。

2、第二,两者的请求权主体不同。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无权代理。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本人行使外,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机关行使。

3、第三,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不同。离婚请求权只能在双方当事人生存其间行使,如当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提出离婚。而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请求权既可在当事人双方生存期间行使,也可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只要没有超过法定的请求期限)。

4、第四,两者的程序不同。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必须依诉讼程序进行,由法院裁判。而对离婚,一些国家规定既可依诉讼程序进行,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在我国,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和撤销,两者均可依诉讼程序进行,离婚和某些“受胁迫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婚姻的撤销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

5、第五,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在我国,婚姻的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的解除,不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如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割财产而是作共同共有财产处理,违法婚姻所生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在“婚姻关系”被宣布无效或撤销后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说,《民法典》中离婚女方给付抚养费不是最必要的。在一般情况下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才需要给付抚养费。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关系是不随着婚姻关系的变动而消失,因此,夫妻一方不得以婚姻关系的变动拒绝对子女支付抚养费,如果夫妻一方拒绝抚养子女的,将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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