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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规定学生监护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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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规定学生监护人是谁

频繁曝出来的校园暴力,使得社会各界开始非常关注于学校在学生上学的期间并没有承担起很好的管理责任,因为家长都是觉得将孩子送到了学校以后,那么在校期间孩子的学习、生活问题等学校是应该担负起监护的责任的,所以也就有人对在我国规定学生监护人是谁的这个问题非常疑惑。

一、在我国规定学生监护人是谁?

学校并非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我国未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其中并不包括学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仅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学校与学生只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学校在未成人侵权或者被侵权的案件当中只承担过错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的大小来承担民事责任。分析学校是否有过错应从学校的职责来看,如果学校在对学生的教育及管理当中的确存在过错,则学校就应对学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法定监护人有哪几种?

《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依照通则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顺序,既可保护在先顺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规避监护义务。同时允许监护人依其协议决定何人实施监护,这就是顺序的制度价值所在。

学生的监护人当然一般也是自己的亲生父母,学校只是对在校的学生负有一定的管理的作用。当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了一些安全事故的话,当然根据不同的情况学校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关键的法律责任还是要由学生的监护人来承担的,就拿校园暴力来说,施暴者的父母要对被打者的孩子进行各种赔偿而不是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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