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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监护人设定类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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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监护人设定类型有哪些?

未成年人监护人设定类型有哪些

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和被监护人都是由法律所规定的监护称为法定监护,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委托监护人:委托监护是指通过委托监护合同而设立的监护。

指定监护人: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

二、监护权包括哪些权利?

1、人身监护权。

(1)住居所指定权。未成年人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对于精神病人,亦同。

(2)交还请求权。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权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

(3)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独立行使身份行为和独立决定身上事项,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职业的许可,法律行为的补正等,都由监护人为之。

(4)抚养义务。这一义务源于亲属权的义务,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扶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但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除外。对被监护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之人,不承担此项义务。

(5)对被监护人监督、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与亲权的内容相同;被监护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监督的权利义务有特殊的内容,除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还负有监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监督不力,被监护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的义务。

(6)对于精神病人的特定护养、救治义务。应根据具体情况,对被监护人进行医治,促使其康复。

2、财产监护权。

监护人应全面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其主要内容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权。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监护权终止情形有哪些?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监护人可以通过以上三种方式设定,委托监护比较特殊,受托人需要依照委托书履行监护职责,比如父母要将孩子送到国外留学,按照其他国家的政策,可能需要委托监护人,父母有监护能力和监护职责的,不能推卸对孩子的监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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