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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法定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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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法定条件有哪些

一、变更抚养权法定条件有哪些

可以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体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变更抚养权,应该是在有监护、抚养权的权利人之间变更。

二、如何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没有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①有正当理由的,可依法起诉。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实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子女等行为的,另一方为了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将子女骗走或抢走的,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其应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确定是否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②子女擅自变更的,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诉。受一方抚养的子女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子女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③没有正当理由的,应送回孩子。没有正当理由抢走或骗走孩子,其应送回孩子,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执行的对象并不是该子女,而是抢走或骗走该子女的当事人。

大部分人认为在夫妻离婚之后,一般要求变更抚养权的都是没有获得抚养权的那一方,但其实作为获得了抚养权的一方,在自己不具有抚养能力的时候,可能也会主动提出变更孩子抚养权。而这个时候,就要求符合了法定的变更条件之后,那么最终才有可能变更抚养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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