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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时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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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如果是婚前就获得的,也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婚后获得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军人离婚时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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