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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一方在结婚登记前已经取得的财产为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主要为:个人所有的财产、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婚前财产的孳息、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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