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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已全部缴纳清房款的房产,且登记在个人名下,那么婚前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婚前房产的增值属于个人财产的孳息,也属于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房屋增值即使数额再大,也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增值,与夫妻共同财产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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