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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子女受阻能变更抚养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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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若对方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的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阻碍当事人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对方长期不许当事人探望子女,剥夺了当事人的探望权,其行为严重违法,也严重危害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

探望子女受阻能变更抚养权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