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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或母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来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根据实际情况也可要求增加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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