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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监护转移监护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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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相关规定,监护权的取得有法定及指定两种方式。委托监护只能暂时性的监护职责,并不是监护权的转移,受托人也不能因委托监护协议取得监护权。

委托监护转移监护权吗

根据我国《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22条的有关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因此委托监护并不能转移监护权。

《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