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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迁户口的人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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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随迁入户须如实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提供下列材料
1、结婚证;
2、双方户口簿和身份证;
3、拟迁入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申请人属非农业(居民)户口的,提供户口所在地镇或街道办事处当年出具的无业证明;
5、携带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供子女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
二、老人随子女入户须如实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提供下列材料:
1、老人及其全部子女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老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子女情况和双方关系证明;
3、老人或被投靠人的房产证明。
三、子女随父母入户须如实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提供下列材料:
1、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
2、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
3、拟迁入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父或母迁入时的批准证明材料;
5、超过18周岁但未满20周岁的成年子女,须提交仍在普通中学阶段就读的在校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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