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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事物不属于家事代理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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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相互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事处理方面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因此,只要属家事上的开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家事方面的单独的处理权。但是,不属于家事代理权的范围有:
(1)处分不动产;
(2)处分具有重大价值的财产;
(3)处分与婚姻当事人一方人身有密切联系的事务,如领取劳动报酬、放弃继承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什么事物不属于家事代理权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