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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2)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独生子女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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