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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另一方要求确认为房屋共有权利人,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屋产权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并不必然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关于房产案件若干争议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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