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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买的房产在离婚时应当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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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8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所以一般来说,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在婚后仍然为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但是根据《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9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也就是说虽然是婚前购买的房产,但婚后允许自由约定,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将婚前财产约定为共同财产,这样婚前财产就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了,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外,即便没有约定为共同所有,如果该房产为按揭购买,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还贷的,离婚时该不动产权属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婚内共同所还的贷款以及这部分贷款对应的增值部分,应当在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购买的房产在离婚时应当如何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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