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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离婚申请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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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现役军人离婚申请书怎么写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日期、文化程度、职业、居民身份号、结婚证字号、结婚日期等。

(2)双方协议情况,包括:离婚原因,子女安排情况,财产处理情况,其它协议等。

(3)双方当事人分别签字、盖章或按指印。

法律依据:《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第十五条

 《收养登记申请书》的填写:
(一)当事人“姓名”:当事人是中国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写;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当事人护照上的姓名填写;
(二)“出生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按照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写为“××××年××月××日”;
(三)“身份证件号”: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当事人是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填写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号,并在号码后加注“(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当事人是华侨的,填写护照号;当事人是外国人的,填写护照号。
证件号码前面有字符的,应当一并填写;
(四)“国籍”:当事人是内地居民、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的,填写“中国”;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上的国籍填写;
(五)“民族”、“职业”和“文化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填写;
(六)“健康状况”填写“健康”、“良好”、“残疾”或者其他疾病;
(七)“婚姻状况”填写“未婚”、“已婚”、“离婚”、“丧偶”;
(八)“家庭收入”填写家庭年收入总和;
(九)“住址”填写户口簿上的家庭住址;
(十)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填写“送养人情况(1)”,经办人应当是社会福利机构工作人员。送养人是非社会福利机构的,填写“送养人情况(2)”,“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关系”是亲属关系的,应当写明具体亲属关系;不是亲属关系的,应当写明“非亲属”。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的,送养人有关内容不填;
(十一)“被收养后改名为”填写被收养人被收养后更改的姓名。未更改姓名的,此栏不填;
(十二)被收养人“身份类别”分别填写“孤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继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应当写明具体亲属关系;
(十三)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要同时填写收养人和送养人有关内容。单身收养后,收养人结婚,其配偶要求收养继子女的;送养人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送养人有关内容不填;
(十四)《收养登记申请书》中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经办人)的签名必须由当事人在收养登记员当面完成;
当事人没有书写能力的,由当事人口述,收养登记员代为填写。收养登记员代当事人填写完毕后,应当宣读,当事人认为填写内容无误,在当事人签名处按指纹。当事人签名一栏不得空白,也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