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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现役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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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和现役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标准是什么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除此之外,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其他非军人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并无二致,即依据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