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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股份分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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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公司的股权,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但该共同股权有可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也有可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也有可能是境外公司的股权等等,类型比较多样,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比较繁杂,这里只简单介绍最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

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股份分割方式

第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均持有公司的股份,那么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以后,由法官做出相应的判决。

如果开的是夫妻公司及公司的股东为夫妻二人,那么离婚时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是双方均有经营能力且愿意继续经营公司的,可以确定各自明确的股份比例,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行使股东权利。

2,是双方都不愿意在经营公司的,可将公司进行清算,对公司的剩余价值进行分割。

3,是一方愿意继续经营,另一方想退出的,退出方可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经营方或者第三方持有,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种情况是夫妻一方持有公司的股份,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要将公司股份转让给未持有公司股份的配偶或者将公司股份转让给第三人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公司一半以上的股东的同意方可进行。如果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以同等价格购买的,夫妻双方可以分割相应的股权折价款。

如果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愿意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配偶或者第三方可以成为公司新的股东。如果夫妻双方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需要法院处理时,法院一般会根据出资情况公司的经营状况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以后将公司的股份判给原持有一方所有,由持有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新婚姻法解释三全文》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