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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领养小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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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孩子的条件:

残疾人领养小孩的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既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满35周岁,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其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

三、无子女,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可以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以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严重的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以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四、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收养人身份残疾人,就这条单独来看,如果有可观的收入,能够良好的照顾被收养人,并且能够负担起被收养人的相应经济开支,那么也是可以领养的。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