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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和儿子在赡养父母上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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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和儿子在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上是完全相同的,就是说,女儿和儿子承担同等的赡养父母的义务,这项是义务是法定的,不因其他事由而改变。我国立法为了保障父母能享受被赡养的权利,在立法的原则上,规定了儿子和女儿都属于老人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都有权在法定程序之中,对老人的遗产进行分割,且分割原则,基本上是平均的。另外在继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13条,亦规定了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有扶养条件和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少分或不分遗产。因此,这种立法是平衡了对于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人,以及有扶养条件和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同其他继承人之间的利益。但是,无论老人是否有遗产,无论老人是否将遗产留给子女,子女都必须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这是法定的义务。

女儿和儿子在赡养父母上有什么不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