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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机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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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机构有哪些?

一、杭州市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

杭州能评伤残的鉴定机构有很多、绿城司法鉴定所,建议先咨询律师,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后再去评残。

二、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

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术语

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2.2

伤、残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或脑部躯体多发重伤。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

评定

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

评定人

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

评定结论

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6

评定书

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2.7

治疗终结

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评定总则

3.1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2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3评定人条件:

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4 评定人权利和义务

3.4.1 评定人权利

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c)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3.4.2 评定人义务

a) 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b) 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c) 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d) 保守案件秘密;

e)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f) 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3.5 评定书

3.5.1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3.5.2 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身体受伤,应该及时到机构进行伤残的坚定,如果能够评得上伤残的,那么是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的。关于伤残的鉴定,需要寻找鉴定机构,在杭州有非常多鉴定机构都是有可信度的,可以到其进行鉴定,评得上伤残,应及时让行为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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