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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政策的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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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政策的配套政策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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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政策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九)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十)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一)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
    (十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
如你夫妇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以批生二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