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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与户口迁出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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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与户口迁出的政策

随着经济改革的开放,对于农村的建房随处可见。很多村民都知道自己的房屋建好后要进行确权登记,而这个登记就是为了证明村民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是房屋的产权始终还是属于村集体所有。那么农村宅基地确权与户口迁出的政策与法规的内容有哪些?

农村宅基地确权与户口迁出的政策

一、宅基地使用权定义及其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之宅”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户口迁出对于宅基地确权的政策法规

1、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并与集体签订了放弃宅基地协议的农户,依法收回其宅基地。

2、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按照自愿原则对其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

3、如果农户部分成员迁入设区的市(含升学、参军、服刑等)或者农户全家迁入非设区的城镇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除农户全家自愿放弃宅基地外,不得收回宅基地。

4、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户口迁出、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通过上文的详细内容介绍,我们了解了农村宅基地确权与户口迁出的政策与法规。对于在农村如果发生户口迁出,就会直接影响房屋的居住权利。因为户口迁出就不再属于村成员,村民意味这放弃宅基地。如果大家想了解更多的相关内容,可以咨询我们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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