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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司法鉴定标准护理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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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是针对人员受伤所做的鉴定,是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进行的鉴定,具有一定权威性。当人员发生骨折的情况,也可以对骨折护理现象进行司法鉴定。针对骨折护理的流程要正规。那么骨折司法鉴定标准护理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一起通过本文来了解一下吧。

骨折司法鉴定标准护理规定是怎样的?

一、骨折司法鉴定标准护理规定

1、颅盖骨骨折

1)颅盖骨线状骨折:误工30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2)颅盖骨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

不需手术整复者:误工90日,住院期间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考虑营养和护理期。

需手术整复者:误工120日,营养和护理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2、颅底骨折

1)颅底骨折,无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2)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未经手术自愈者:误工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3)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需手术者:误工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或视情况评定、但不超过误工期。

二、护理期司法鉴定标准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二)总则

1、目的

本标准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2、鉴定原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3、鉴定人

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三)术语和定义

1、误工期

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营养期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四)头部损伤

1、头皮血肿

1)头皮下血肿: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日~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3)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25日~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2、头皮裂伤

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2)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误工45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3、头皮撕脱伤

1)撕脱面积≤20cm2:误工60日~9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2)撕脱面积>20cm2,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日~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3)撕脱面积>20cm2,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日~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根据不同情况,营养和护理期可视情况延长,但不超过误工期。

4、头皮缺损

1)头皮缺损≤10cm2 ,误工30日~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5日。

2)头皮缺损>10cm2,误工45日~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有人员受伤,发生头部骨折时,需要进行头部整复者和不需要进行头部整复者,由于误工时日不同,营养和护理标准也是不同的。骨折司法鉴定针对误工期和受伤程度所制定的标准很正规,有完整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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