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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解释? 骗保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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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骗保行为有哪些,怎么解释?

骗保行为有哪些,怎么解释?

骗保险就是保险诈骗罪。申请人故意编造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受益人当虚构未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二、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哪里?

保险标的不同,管辖法院的规定也不同:

(1)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可选择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可以是户籍地,如果有经常居住地的,也可以在经常居住地起诉。

(3)保险标的是海上交通工具,或海上运输、海上运输的货物,发生保险合同纠纷的,由海事法院管辖。这里包括海上运输的保险代位追偿案件同样是由海事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的标的物不同,所管辖的法院也不相同。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保险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海上交通工具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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