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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行为的发生必须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书面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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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托行为的发生必须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书面合同吗?

信托行为的发生必须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书面合同吗

信托行为的发生必须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书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八条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二、信托行为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信托是一种社会行为,必须严格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这种社会行为应牢固地建立在三方当事人互相信任的基础上。

委托人对受托人寄以重大信任,将财产权利移转给受托人,在法律上和形式上归受托人所有,而受托人又应对受益人负担忠贞无私的义务,不得谋取私利,要为受益人的利益尽其职责。如果作为此种关系中关键环节的受托人不被其他两方当事人所信任,不可能有信托之存在。信托的道德因素忠实可靠性,是信任最根本的特征。

2、法理上受托人义务的双重性。

信托是以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受托人对其他两方当事人承担双重义务。他对委托人承担提供劳务给付义务,对受益人承担提供金钱给付义务。这是在适法的信托文件中定了的。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的目的,是让受托人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经营或处理,要为向委托人承诺的目的服务。这种服务的具体表现,是为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劳务。受托人在另一方面应为受益人提供信托文件规定的收益(金钱)这也是受托人承担的—种法律上应尽的义务。受托人在法律上承担信托双重义务是信托的又一个特性。

3、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权能的有限性。

信托过程中,受托人承让的信托财产所有权,与一般《民法》上所指的财产所有权不同。《民法》上的财产所有权,指对标的物之绝对支配权,其所有人为自己的利益而享有。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受让的信托财产所有权,不是为受托人的利益而享有而是为受益人之利益所享有。受托入管理、经营或处理财产的权能,须受信托目的、性质和范围的限制。信托目的如何,应以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准,这种文件是指信托契约与遗嘱。

4、信托是当事人为达到某种经济上(或社会上)重要目的,所使用之法律手段。

综上所述,信托行为不能口头约定,必须要以书面形式设立,而且信托行为必须是合法的才受法律保护,比如信托的财产都是赃款,这样的信托行为是无效的,在签完信托合同后,委托人跟受托方都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应尽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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