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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出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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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利率是被严格管控的,民间借贷的利率虽然可以自由约定,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超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的约定无效。

对超出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如何认定?

2012年11月2日,吴某以其经营拓展需要资金为由,在李某处借款3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30‰,按月付息,借款期限6个月。吴某按约定偿还了5个月的利息。2014年2月27日,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如何处理此案件呢?

1、双方对超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的约定无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当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月利率为30‰,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故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不是第一位的。也就是说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本案中但其只是合同的部分无效,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无效的部分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部分无效属于抗辩情形,不属于抗辩权情形。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利息的约定超出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超出部分的约定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属于权利障碍的抗辩,是对请求权不存在的事实抗辩,而不属于抗辩权的情形。

3、法院应当主动查明,并将超出部分利息扣抵或判令返还。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属于抗辩情形的,纵使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法官也应查明案件事实,从公平、正义的原则出发,须依职权予以适用。本案中,由于合同部分无效属于抗辩情形,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主动查明、适用与合同无效的有关法律规定,将已经支付的超出部分利息进行扣抵或责令李某返还,这样处理也有利于维护健康的金融秩序、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秩序。

超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属合同部分无效,应当责令返还或扣抵本金。本案原、被告约定的超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已违反前述二项规定,属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因无效而产生了原告应当返还责任,或者直接扣抵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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