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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仲裁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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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仲裁条款无效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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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约定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只要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一般是有效的,但是以下情况除外:

《仲裁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的。

一般来说,仲裁协议有了主要内容但不完整,没有上述三种认定无效的情况的,可以认定有效,但通常需补充完整后才能提交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