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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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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措施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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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发包管理


1、发包管理内容主要有:工程建设报建制度;发包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的条件;发包工程勘察设计的条件;发包工程施工的条件等。

2、发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为了加强对发包方的资质管理,文件规定发包方应具备的条件是:①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个人;②有与发包的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③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②③条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咨询单位等代理。

3、发包工程勘察设计应具备的条件

对于发包工程勘察设计,应具备的条件是:①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②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③具有工程设计需要的基础资料等。

4、发包工程施工应具备的条件

发包工程施工应具备的条件是:①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②工程项目已列人年度建设计划;③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有关的技术资料;④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⑤建设用地的征用已经完成,拆迁已符合工程进度要求。

建设工程的发包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如果实行公开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在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工作中开标、评标、定标均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招标工作要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或加上设备采购均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上述任务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