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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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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与投标人达成了一种选择与被选择的关系;投标人一但参与投标,就要严格遵守招标方所约定的规则。不得中途退出、或二次修改投标文件,使招标活动不能顺利进行;并要求投标人交纳一定的投标保证金,约束违反约定的行为发生。一旦违反招标规则,招标方便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将招标保证金没收,以示惩罚。

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投标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会被没收。

1、投标人私自违反规定,发生了招标途中撤回其投标的行为;

2、中标后,投标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签订合同的义务。

投标活动结束后,常规情况下,招标方会将投标保证金原数退还给投标人。

投标结束后,有以下行为的,将会对其做出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惩罚:

1、投标人在约定期限内单方强行撤回投标的行为;

2、投标人没有根据招标方规定按时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为;

3、投标人投标时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中标的。

在大型项目以及政府的各种采购活动中,投标保证金条款是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之一;而且该条款也成为衡量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要求的标准。这里需要注意区分的是,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是不同的;投标保证金是由投标人在开始投标的同时交纳的;而履约保证金则是由中标人在与招标方正式签定合同之前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35条: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74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简而言之,投标保证金是对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违约或使用不正当手段的约束;履约保证金是对中标签约后,招标方防止投标方违反签定最终合同的一种制约。严格来说,招标是一种严肃的法律活动;每一个参与此活动的人或团体都应自觉遵守其规则,保证招标活动规范有效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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