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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并不是交通事故处理的必经程序,而是当事双方共同向交警部门一致申请,由交警部门主持对交通事故导致的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并作出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调解依据;(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六)调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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