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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都要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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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都要做什么?
律师解析: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机构应选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所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受伤人员在医疗终结之后,可以通过向办案的交警机关申请,由交警机关委托法医鉴定机构;还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后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委托进行鉴定。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由办案的交警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直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无须事先通知其他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